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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点击数:33482011-01-27 15:23:26 来源: 鸭脖官方网站

关于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发布单位:保定市招标办 发布时间:2004-9-27   
 
                                                                                 关于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应依法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凡依法应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必须进入保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查、设计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三)招标时未包括的,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无论总承包单位是否有该项专业资质,均须依法进行招标。
二、加强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登记监管。
1、招标人授权代表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招标事宜,投标人不得作为招标人的授权代表代办招标事宜。
2、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3、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对招标活动的监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代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视为虚假招标。
        4、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核对有关材料,对违法自行招标、超越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以及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标前标后勘察中发现擅自开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招标公告监管。
1、招标公告发出前,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招标公告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内容。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在有关媒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保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资格预审监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其标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2、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投标人凭法人代表委托书领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相互代领。
 5、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安排和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审查条件和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性质等原因加以排斥或者歧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6、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规范和纠正。
(四)招标文件监管。
  1、招标文件推荐使用国家、省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发出前,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评标办法和标准。凡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内容,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3、投标人须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购取招标文件,不得代购代领。
  4、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5、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依法规范和纠正;代购代领招标文件的,视为虚假招标。
(五)开标评标监管。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商务标或技术标存在明显雷同;
②投标人有意不向评标委员会如实提供全部评审材料;
③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④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标底合理幅度,并且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认定。
4、招标人的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标准和要求严重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6、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六)中标公示监管。
1、工程定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应及时将中标公示信息在保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
2、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3、公示后如有举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
(七)中标报告监管。
1、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通知招标人补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停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一切后续工作,并依法进行查处。
(八)合同监管。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阴阳合同”等一律无效。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4、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等,对违法违规的内容和行为应当依法纠正。
(九)招标档案监管。
1、招标投标档案归档文件一式三套,建设单位保存一套,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各存档一套。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档案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
2、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集中保管工作。
三、加强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对投标活动及项目经理的监管。
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2、招标人应在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时,对投标人拟组建的该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资格预审,将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职称简历和业绩作为评审重点。
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工程开标时,投标人须持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到会并交验。凡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项目经理或明确的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不一致或与资质证书不符,均视为无效标书。
4、工程定标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在“项目经理业绩考核书”中填写中标项目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等事故及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在“项目经理业绩考核书”中,供评委在评标时据以参考。
5、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所调换的项目经理应在资质等方面符合项目要求,经建设单位认可,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1、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授意或暗示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向投标人、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1、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用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其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评标专家应对评审意见阐明理由和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在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4、评标专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好处;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评委日常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评标能力、不良纪录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四)对分包活动的监管。
1、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不得分包。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分包活动应在保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分包人和从业人员资格、承包人确定分包人的过程进行监管。
3、分包活动未进入保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以及无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经备案的一律视为违法分包。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行政处罚力度。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投标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①招标公告未经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或发布时间少于三个工作日的;   
②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或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
③招标文件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
④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⑤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⑥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⑦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 招标。
5、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处中标项目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投标监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8、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招投标监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3、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4、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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